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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陳閔祺 - 體育組 | 2020-11-19 | 點閱數: 292

一、依據:國民體育法第6條第2項規定。

二、目的:培養學生運動習慣,養成健康體位。

三、辦法:訂定各學年晨光及課間操場使用時間,請各班老師於分配使用時間將學生帶到活動場地,進行跑步運動,並請體育股長協助記錄跑步圈數,謝謝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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