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民體育法第6條第2項規定。
二、目的:培養學生運動習慣,養成健康體位。
三、辦法:訂定各學年晨光及課間操場使用時間,請各班老師於分配使用時間將學生帶到活動場地,進行跑步運動,並請體育股長協助記錄跑步圈數,謝謝配合。
彰化縣教師公開授課資訊系統 課程計畫平台 課程與教學資源整合平臺 彰化縣國際教育暨英語教學資源中心 新民國小本土語網頁專區 田中區中央廚房 Lunch 新民網路郵局 Mail 電子公文系統 校園雲端電子郵件 校園雲 彰化縣圖書系統 新民網路硬碟 Web Disk 健康資訊系統 Health 主計專區 Account 新民環境教育網 本校相關文件資料 新民國小緊急傷病處理 校園食材登錄平台
進階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