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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福興 - 輔導主任 | 2011-06-24 | 點閱數: 302


一、依據100年6月22日府教學字第1000215231號函辦理。
二、教師應瞭解情緒行為障礙學生(含注意力不足過動症)之特質,隨時觀察其因生心理疾病衍生之情緒行為變化,並與家長密切聯繫,探討引發情緒行為變化因素,事先做好預防措施,避免發生衝突事件,以防患未然。
三、輔導情緒行為障礙學生(含注意力不足過動症)應結合學校輔導及相關人員,成立專案輔導小組,定期召開個案輔導會議,共同研商有效輔導策略,提供教師相關協助與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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