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榮民就學子女午餐補助 金發放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四點,業經本會以中華民國 111年7月13日輔服字第1110052588號令修正發布。
二、為落實照顧家境清寒之榮民或榮民遺眷子女,並避免增加 學校導師之行政負擔,爰酌作文字修正及刪除證明單之導 師簽章欄位。另申請人之低、中低收證明文件,可由本會 資訊系統查得者,得為免附。
三、檢附「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榮民就學子女午餐 補助金發放作業要點」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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