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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陳采筠 - 訓育組 | 2023-01-10 | 點閱數: 171

 

「彰化縣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已於111年7月7日正式施行,宣導重點如下:

(一)禁菸場所禁止使用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品。

(二)未滿18歲者不得使用煙品或持有電子煙、與電子煙相關器物及加熱式菸品。

(三)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電子煙、與電子煙相關器物及加熱式菸品予未滿18歲者。

(四)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使用煙品。

(五)學校如有查獲學生於校園內吸食/持有菸品(電子煙),應檢附學生自白書或蒐證影像資料,學生如未滿18歲自白書上應有監護人簽名,以正式公文移衛生局辦理。

 

檢附彰化縣電子菸危害防制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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