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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黃福興 - 輔導主任 | 2011-07-11 | 點閱數: 975

一、依據100年7月7日府教學字第1000230619號函辦理。
二、該函文請釋疑事項,摘述如下:
(一)校教評會委員兼具性平會調查小組委員身分,於審議教師懲處案件時應否迴避?
(二)校教評會委員如兼具性平會委員身分,就法理上應否迴避?是否屬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具體事實足以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應行迴避?
(三)如校級教評會同意當事人申請校教評會兼具性平會委員迴避,惟系及院級教評會並未提出迴避申請,則校級教評會有無需要請系、院教評會重行審議?
三、教育部說明如下:
(一)有關性平會委員兼教評會委員,在教評會中應否迴避,教育部95年9月15日台訓(三)字第0950132320號函(諒達)所定「教育部就各級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是用說明一覽表」第10項業已函釋在案,請據以辦理。
(二)倘當事人認有具體事實,致該性平會委員於教評會委員職務執行有偏頗之虞,依行政程序法第33條規定申請迴避時,其偏頗與否認定,應由學校之相關委員會本權責予以審定。
(三)如校級教評會同意當事人申請校教評會兼具性平會委員迴避,惟系及院級教評會並未提出迴避申請,校級教評會有無需要請系、院教評會重行審議乙節,請學校應相關法令授權自訂之教評會運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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