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次 | 錯誤行為態樣 | 本季稽核所見採購各案件數 |
1 | 招標文件中之資料錯誤,例如:數量或數據有誤;前後矛盾;引用過時或失效之資料。 | 13 |
2 | 未依採購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刊登或傳輸決標資訊,或傳輸之資料錯誤或不完整,例如:以單價決標時未傳輸預估總價;未登載廠商是否為中小企業;採限制性招標於決標後未依採購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刊登或傳輸決標資訊;未登載採限制性招標所依據之法條;得標廠商為外國廠商卻登載係我國之中小企業;未公告底價或未敘明不公開底價之理由;未依規定公告決標金額;未登載決標原則。 | 5 |
3 | 開標前之應辦程序未辦妥,例如:漏通知上級機關監辦;底價尚未訂定;無人主持。 | 4 |
4 | 開標紀錄記載不全。 | 4 |
5 | 不當增列法規所無之規定,例如:規定標封封口蓋騎縫章,否則為無效標;規定投標文件逐頁蓋章,否則為無效標。 | 3 |
6 | 公告內容與招標文件之內容不一致,例如:截止投標期限不一致。 | 3 |
7 | 訂定底價時機不符合規定,例如:議價前未參考該議價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即訂定底價。 | 3 |
8 | 決標紀錄記載不全。 | 3 |
9 | 擅改法律文字,例如:更改或增列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三條之文字。 | 2 |
10 | 認定採購金額之方式錯誤,例如:分批辦理採購,未依各批合計總金額認定其採購金額;未將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金額計入。 | 2 |
11 | 限取得正字標記而未允許同等品競標,或以ISO9000系列驗證證書作為產品規範。 | 2 |
12 |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指定進口品。 | 2 |
13 | 使用工程會之招標投標簽約三用格式,卻規定廠商決標後須至機關簽約。 | 2 |
14 | 未更改招標文件內容而重行訂定之底價,除有正當理由外(例如匯率大幅波動影響底價之訂定),較廢標前合格廠商之最低標價為高。 | 2 |
15 | 未確實辦理履約管理,例如:廠商使用非法運輸工具;使用非法外勞;未落實勞工安全;亂倒廢棄物;不宜雨天施工者未予制止。 | 2 |
16 | 辦理契約變更追加價款逾10萬元者,或以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者,未逐次辦理決標公告或決標資料定期彙送。 | 2 |
17 | 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除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外,未由採購評選委員會訂定或審定。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