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辦理軍公教遺族暨失能榮軍子女就學優待費用實 施要點辦理。
二、本府補助各項獎助學金,請各校確實查核學生資格並覈實 申請。已領有政府機關之其他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 者(獎學金性質之補助不在此限),學校應就已領有項目金 額予以扣除後,覈實計算請款項目及金額。
三、請特別注意:軍公教人員因作戰或因公死亡,依法領受年 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全額公費優待;因病或意外死 亡,依法領受年撫恤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半額公費優待。
四、若有需求者,請於113年3月29日前洽輔導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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