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79411號修正公布令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機動車輛於一定場所、地點以怠速停車時,其怠速時間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爰依同法第63條之1第1項「未依第34條之1規定者,處機動車輛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1,5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改善;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擬於101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於全國,針對機動車輛怠速熄火給予裁罰
彰化縣教師公開授課資訊系統 課程計畫平台 課程與教學資源整合平臺 彰化縣國際教育暨英語教學資源中心 新民國小本土語網頁專區 田中區中央廚房 Lunch 新民網路郵局 Mail 電子公文系統 校園雲端電子郵件 校園雲 彰化縣圖書系統 新民網路硬碟 Web Disk 健康資訊系統 Health 主計專區 Account 新民環境教育網 本校相關文件資料 新民國小緊急傷病處理 校園食材登錄平台
進階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