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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陳裕峯 - 教務主任 | 2010-10-18 | 點閱數: 437

依據99年10月13日府教學字第0990256614號函

一、依據縣府民意信箱第0990002221案。

二、教師試卷或作業罰寫,應考量學生作業量,且不得影響學生正常作息及身心健康發展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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