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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陳月雲 - 教務主任 | 2012-10-26 | 點閱數: 295

教育部 函
受文者:彰化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臺研字第101018843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 貴會再度針對本部函發現階段團體協約協商之因應
措施所提意見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101年10月3日勞資2字第1010081441號函。
二、所提意見主要關鍵在於教師適用勞動三法後,公立學校教
師雇主之認定問題,針對此一問題,本部向來堅持雇主應
為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 貴會主張為學校之看法仍有歧
異。為避免影響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學校與教師工會
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困擾,本部已行文函請行政院召開協
商會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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