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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周幸誼 - 學務主任 | 2012-12-03 | 點閱數: 325

1.依據:1011123日府教特字第1010342285號函。

2.依據:性工法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雇主有防治職場性騷擾行為發生之責任,且於知悉受僱者或求職者於職場中遭受性騷擾時,應即時啟動其糾正及補救機制,使受害者免於處於受性騷擾的工作場所中。爰此,受僱者或求職者於職場中遭受性騷擾時,應向其雇主提起性騷擾之申訴,以利雇主依性工法第13條規定為後續之處理。若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上開第13條規定時,得依第34條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3.性工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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