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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陳月雲 - 教務主任 | 2013-04-23 | 點閱數: 261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10201181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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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生個人資料僅得於校內合法合理使用,不得移做他用,
倘各校未依法律規範對於學生個人資料盡全責之保護,致
有損各校學生之權益,本府將追究洩漏資料之人相關法律責任。

#請全校教職員確實遵守個資法規範。

#請參閱附件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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