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10201181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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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生個人資料僅得於校內合法合理使用,不得移做他用, 倘各校未依法律規範對於學生個人資料盡全責之保護,致 有損各校學生之權益,本府將追究洩漏資料之人相關法律責任。
#請全校教職員確實遵守個資法規範。
#請參閱附件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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