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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程艶卿 - 護理師 | 2013-07-08 | 點閱數: 398

ㄧ、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2條及第15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全面禁止吸菸,且未滿18歲學生不得吸菸。

二、未滿18歲吸菸學生,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

三、又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3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請學校與衛生行政機關聯繫合作,結合學校家長會、家長團體、志工媽媽等協助加強學校周邊早餐店、雜貨店輔導改善。

四、另由於職場二手菸暴露率上升,請務必落實室內工作場所禁止吸菸,為民表率。若有禁菸標示之需求,請逕洽本各縣衛生局或健康九九網站索取。本縣衛生局將加強稽查,如在禁菸場所吸菸,將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未於禁菸場所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於禁菸場所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將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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