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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周幸誼 - 學務主任 | 2013-07-16 | 點閱數: 298

「酒後駕車」處罰重,酒駕標準為每公升0.15毫克並與刑法修正條文同步施行

一、2013/07/15—10207116教育處行政公告
二、依據本縣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102年7月1日彰交聯字第1020049940號函辦理。
三、刑法第185條之3酒後駕車加重處罰條文修訂,自6月13日起開始實施駕駛人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移送法辦;另交通部亦修正公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文,降低酒駕標準為每公升0.15毫克,並與刑法修正條文同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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