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1. 重申「各級學校學生身體活動及體能培訓原則」
2.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2年9月2日臺教體署學(二)字第1020027041號書函辦理
3. 本原則明訂各級學校教育人員於校園實施身體活動及體能培訓時,應參酌各級學校課程綱要內容, 將本原則融入課程及活動計畫中實施,或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進行合理的體能活動,均應衡酌學生身心狀況,不得以處罰或體罰為目的行之。
4. 檢附「各級學校學生身體活動及體能培訓原則」乙份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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