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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匿名 - 人事 | 2013-12-31 | 點閱數: 174

說明:
一、依彰化縣政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2年12月19日部退四字第1023687742號函辦理。
二、公務人員亡故得否辦理因公死亡撫卹事宜,以及公務人員因公死亡情事之認定,於100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撫卹法令已重行規定,爰銓敘部旨揭75年3月24日函所定「公務人員被選派參加非政府機關所舉辦之各項運動,於比賽期間因猝發疾病,或發生意外,以致死亡,准依撫卹法第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予以因公死亡撫卹」及84年9月25日函所定「公務人員無照騎機車送公文往返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准依撫卹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辦理因公死亡撫卹」,均與現行撫卹法之規定不符。該二函示規定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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