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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簡巧如 - 訓育組 | 2014-01-03 | 點閱數: 182

主旨: 轉知法務部有關各級學校查獲學生吸食毒品及器具之處理(置),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及本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之1規定之函釋,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年12月2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20131821號函辦理。
二、 請各校利用適當時機向所屬人員說明,教育人員不具司法警察(官)身分,亦非「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2條所規定之裁處機關,於個案中發現疑似毒品或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應移交該管警察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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