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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簡巧如 - 訓育組 | 2014-09-11 | 點閱數: 205

主旨: 轉知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助學金申請辦法乙份,自103年9月10日起至103年10月10日止受理申請,請貴校符合資格學生踴躍提出申請,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103年8月28日賑基字第0001030113號函辦理。
二、 申請日期:自103年9月10日至10月10日止。
三、 申請資格:國內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就讀大專院校、高中職(五專前三年)、國中(小)之在學子女,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確有就學困難者。
四、 旨揭辦法所稱重大天然災害,係指申請日期起算前3年內災害發生時,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業經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為認定基準,同一學期內同一受災適時或連續發生受災事實以申請一個學期助學金補助為限。
五、 相關申請辦法及申請表單請參閱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網站(網址:http://www.rel.org.tw/)首頁\章程法規\業務法規\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助學金」申請辦法。

申請辦法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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