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取得國立高師大核發之「補救教學學分學程」證明書者,得抵免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現職教師8H或非現職教師18H之補救教學師資研習課程。
2.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年9月23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30098933號函(副本)。
3. 103年9月30日府教學字第10303197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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