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輔導法
法令:總統103年11月12日華總一義字第10300168991號令公布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11月20日臺教學(三)字第1030166957號函辦理。
二、學生輔導法係為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建置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及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導體制,以健全學生輔導工作。
三、本校依本法第8條規定於104年6月30日前組成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並召開相關會議,並訂定該委員會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
四、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學校行政主管、輔導教師或專業輔導人員、教師代表、職員工代表、學生代表及家長代表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1/3。國民中、小學得視實際情況免聘學生代表。
五、本法第10條有關專任輔導教師之配置規定,將依同法第22條之規定,於
六、檢附學生輔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