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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周幸誼 - 輔導主任 | 2014-12-01 | 點閱數: 950

 學生輔導法

法令:總統1031112日華總一義字第10300168991號令公布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31120日臺教學()字第1030166957號函辦理。 

二、學生輔導法係為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建置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導體制,以健全學生輔導工作。

三、本校依本法第8條規定於104630日前組成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並召開相關會議,並訂定該委員會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 

四、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學校行政主管、輔導教師或專業輔導人員、教師代表、職員工代表、學生代表及家長代表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1/3國民中、小學得視實際情況免聘學生代表。

五、本法第10條有關專任輔導教師之配置規定,將依同法第22條之規定,於中華民國10681起逐年增加;爰前開條文尚未適用前,仍請各校依「國民教育法」第10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3條及第4條、「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7條第7款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檢附學生輔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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