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教師應主動積極參與和教學相關或法令規章訂定之相關進修研習活動,每學年度個人基本研習時數至少40小時,其內容應包含:
(一)與教學相關研習:
包括「課程、教學及評量」、「班級經營與輔導」、「專業發展與責任」(含研究進修與發展、敬業態度與精神)、「學校行政與領導」、 「新興教育政策」、「實用知能與生活素養」等六大範疇,合計至少需達28小時。
(二)政策(法規)相關研習
法令、政策規定教師應參與之各項研習。
**公務人員至少40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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