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6條、
第13條,教育部業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以臺教授國部字
第1030141892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檢送發布令影本與修
正法規條文各乙份,敬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1月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141892E號函
辦理。
二、旨揭準則修正條文第6條第3項規定略以,學生因故不能參
加定期評量,並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補行評量;其成績以
實得分數計算為原則。爰此,本縣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
要點第17點規定未配合修正前,請各校依教育部修正條文
辦理。本縣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要點第14點規定亦同。
三、旨揭準則修正條文第13條第4款規定略以,教育會考考區
試務會應依全國試務會規劃,辦理全國共同事項。第13條
第6款增定,國民中學學生(公、私立)除經縣政府核准者
外,應參加教育會考。請各校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