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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周幸誼 - 輔導主任 | 2015-02-25 | 點閱數: 225

 103學年度新住民子女培力與獎助學金申請104-3/2-3/15

一、依據:全國新住民火炬計畫(非火炬學校一樣具申請資格
二、申請獎勵分為:
1優秀學生獎學金P2
2清寒助學金
3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等三項。
三、申請對象係指新住民或新住民子女,現為就讀本國學校之學生,並由學校提出申請。其符合申請資格之學校,需全校在學之新住民及新住民子女人數計算,每滿30人(含以下)得申請優秀學生獎學金及清寒助學金各1名,31人至60人者,得申請各2名,以此類推。每位學生僅可擇一類獎學金申請,不得重複請領。
本校102學年有一名學生獲獎※(2人送件,1人獲獎金)
 
四、特珠才能優秀學生獎學金名額不在此限,符合條件者可選擇一類組別提出申請,不得重複請領, 103學年度再申請者不得重複以102學年同樣之獲獎成績舉列申辦,重複者將取消獲獎資格。 
五、學校應於104年3月15日前就申請人身分及成績進行初審,符合資格者檢附申請表(如附件)及相關證明文件(P6)於104年3月24日前逕送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逾期未送或缺漏資料經以電話通知校方一次,且於一週內未以掛號補件者,逾期者視同自願放棄。
六、詳細獎勵條件與發放金額請參照「全國新住民火炬計畫」-103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學金計畫。
七、對本計畫有相關疑問,請逕洽內政部移民署洪偉玲小姐,電話:02-23889393轉2525。
八、檢附「全國新住民火炬計畫」-103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學金計畫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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