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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周幸誼 - 輔導主任 | 2015-05-08 | 點閱數: 211

請看一下!教育部補助辦理「補救教學作業要點」修正規定10401起

修正重點如下:
(一)個別輔導:對於需要特別扶助之學生,由學校校長召集相關處室成立「學習輔導小組」,規劃與執行本要點相關事項。 
(二)一般扶助學校之一至四年級學生兼具學習低成就及身分弱勢二項條件;五至九年級學生僅具學習低成就條件
(三)各校前二年依應提報比率完成提報並施測者,得以前二年度篩選測驗各科不通過比率之平均數為依據,取其中較高者並增加百分之五為應提報比率。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函報國教署備查。 
(四)午休時間不得實施補救教學。學校週六及週日以不實施補救教學為原則,但特定扶助學校不在此限。一般扶助學校視實際需要,並經家長(或法定代理人)簽定同意書,專案報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後得於週六至多4節為限實施;直轄市、縣(市)政府每期應至少訪視前揭學校1次。 
(五)學期中每日課後實施至多二節為限,國小週三下午至多三節為限。寒暑假以每日實施半日,至多四節為限。但特定扶助學校不在此限。 
(六)購買學生獎勵品(包括餐點)及施測費以行政費之30%為原則刪減。 
(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補救教學作業要點」自104年1月1日生效,請各校承辦人依作業要點辦理補救教學業務。
(八)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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