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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周幸誼 - 輔導主任 | 2015-05-26 | 點閱數: 215

依據: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府教學字第1040169659號函辦理

主旨: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補救教學作業要點」第9點實施方式第4項實施科目之釋疑,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5月20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40043819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補救教學作業要點」第9點實施方式第4項實施科目第2款第1目:「一般扶助學校除依學期中受輔科目及年級安排外,得視學生學習需求,安排其他活動性課程,並以不超過該期教學節數百分之二十為原則」中,所指其他活動性課程不限國語文、數學、英語等科目,亦可包含其他科目(領域)課程,以利提高學生學習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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