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各班導師協助班上軍公教遺族暨傷殘榮軍子女,於104年10月28日(三)下班前,提出就學優待公費申請。
二、軍公教遺族,係指軍公教人員因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其婚生子女、養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依法領受撫卹金者。軍人因公傷殘或疾病死亡者,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半公費優待條件。
三、軍公教遺族暨傷殘榮軍子女申請就學優待公費,應檢具國防部、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卹亡給予令撫卹令證書及其他證明文件、申請書,逕向就讀肄業學校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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