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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吳季穎 - 體育組 | 2015-11-19 | 點閱數: 271

 主旨:重申各校教育人員於校園實施身體活動及體能培訓時,均應衡酌學生身心狀況,不得以處罰或體罰為目的行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4年11月11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1040034069號書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各級學校學生身體活動及體能培訓原則」乙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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