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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吳季穎 - 體育組 | 2015-12-21 | 點閱數: 312

 主旨:轉知「105年度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申請人手冊(含審定作業預定時間表)」1份案,即日起適用。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12月8日臺教授體字第1040037172號函辦理。
二、為使申請專任運動教練證書者,能瞭解申請規定與作業程序,並配合各級學校辦理專任運動教練職缺招考期程,便
利申請人申請及提高行政效率,特製訂旨揭文件。
三、本案電子檔案已放置下列網頁,供下載,請將資訊公告於相關網頁:
(一)教育部體育署網頁之最新消息及電子公告欄(http://www.sa.gov.tw/wSite/mp?mp=11)。
(二)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網站之最新消息(http://www.rocsf.org.tw/index.asp)。
(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網站之最新消息(http://coach.rocsf.org.tw)。
四、本案補充事項:
(一)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簡稱原體委會)依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簡稱本辦法)」辦理核發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證書,今因行政院組織改造,教育部及所屬機關組織調整,本辦法自102年1月1日起由
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移由教育部賡續辦理。
(二)爰此,有關原體委會於101年12月31日前核發專任運動教練證書免再換證,續由教育部認可採用。
(三)另各級學校辦理專任運動教練相關遴選作業部分:
1、申請人符合本辦法規定提出申請後:
(1)若經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議會審查通過,由教育部函知該申請人,併檢附審定結果書或複查結果查復表。
(2))惟申請人尚須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繳費,教育部同時進行運動教練證書用印程序。
2、針對「通過審定之申請人(即通過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者)」如未及於報名前拿到運動教練證
前往報考時,學校得比照教師甄選方式,得准先持「教育部公文函」及「審定結果書(或複查結果查復表)」參加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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