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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魏義峰 - 事務組 | 2016-01-12 | 點閱數: 317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1月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50000569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4年10月19日召開「米飯及菜餚添加食品添加物必要性專家學者會議」決議辦理,相關結論略以:
(一)食品業者於製造加工過程應確實實施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或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做好衛生管理,確保食品安全,即煮即食米飯菜餚無須添加食品添加物;如有必要添加時(例如即煮米飯於60℃以下貯存超過4小時),應經評估、訂定標準作業程序、建立監測機制及記錄,並揭露產品資訊,例如提供相關資料或於簽訂契約時敘明。衛生機關將依法不定期稽查,以確保學童飲食安全。
三、有關食品添加物教育部政策立場為「國民中小學食品添加物以不添加為原則,若有其必要性,應依食品藥物管理署規範要求廠商落實建立標準作業程序、監測計畫及相關紀錄,並提供家長相關資訊」,爰該部所提供之旨揭說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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