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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匿名 - 人事 | 2016-01-13 | 點閱數: 223

年資採計至105年7月31日止,請符合十年、二十年、三十年教師於1月18日前備妥資料

1.填寫完整之推薦表 2.相片2吋1張 3.30字以內之感言名冊,請至網路硬碟下載推薦表、感言名冊 。
4.歷年考績通知書 5.曾任職學校的所有服務或離職證明6.教師證、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及敘薪單(驗畢馬上歸還),若(4.5.6項經資料整備已存人事室者不用再提供)送交人事室,謝謝。
附錄: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摘要
一、 第二點所稱連續,指自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前後職務之離職與到職之月份連續未曾中斷;中斷者,自其再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算。
二、 第二點第一項所稱成績優良,指最近十年考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且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者。
前項最近十年考核或評鑑結果未達成績優良,其係因患重病請病假超過規定所致者,仍視為成績優良;其係因患重病請事病假合計超過規定所致者,應扣除該未達成績優良之年資,補足十年成績優良年資。
三、 下列年資得採計辦理獎勵:
(一) 曾任三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含兵役輪代及懸缺代理教師),於代理當時已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敘薪有案,於補實後,前後任教期間連續未曾中斷者,其代理教師之年資。
四、 下列年資不予採計辦理獎勵:
(一) 業已折抵教育實習之服務年資。
(二) 在職專任合格教師因故申請留職停薪,復職後仍任專任教師者,其留職停薪之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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