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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黃福興 - 輔導主任 | 2011-03-03 | 點閱數: 395

 

一、教育部為運用學產基金,發掘及培訓具有特殊專長或各領域中具有優異潛能之弱勢學生,協助其在不利因素下,開發其特殊專長或優異潛能,創造生命價值及激發各項潛能,繼續奮發向上。
二、弱勢學生為下列學生:
(一)身心障礙學生。
(二)原住民學生。
(三)中輟學生。
(四)中低收入戶家庭學生。
(五)低收入戶家庭學生。
三、申請補助者,以具有特殊專長或優異潛能之弱勢學生個人,或由該等學生組成之團隊為限。
四、特殊專長或優異潛能以最近三年內,於校外得獎或公開表演展示,並應具有攝影或錄影音紀錄、邀請函、海報等相關文件或其他資料足資證明者。
五、申請項目為體育、音樂、藝術、舞蹈等特殊專長或優異潛能。
六、有興趣及符合條件者請向輔導室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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