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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張家銘 - 資料組 | 2016-09-22 | 點閱數: 2883

 

Dear各位同仁夥伴:

彰化縣政府來函:提醒教育部特教研習時數規定,本校於104學年度有達到標準.

105學年度的部分再次提醒各位親愛的老師了解時數規定,如不克參加本校校內

特教研習,請撥空參加他校研習以補足時數.感謝妳/你的閱讀. 

 

 

 

彰化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張峻銘 
電話:04-7531819 
電子信箱:A630291@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田中鎮新民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50329727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統計表(1個電子檔)

 

主旨: 檢送本縣104學年度各級學校教師及相關人員特教研習時數調查結果統計表,請依說明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15條規定辦理。
二、 有關104學年度未達標準學校,請於105學年度督促校內教師參加特殊教育研習。
三、 學校服務人員每學年特教相關研習知能研習時數如下:
(一) 每位「校長」每學年至少應有3小時之特教相關知能研習時數。
(二) 每位「普通班教師」每學年至少應有3小時之特教相關知能研習時數。
(三) 每位「特殊教育教師」每學年至少應有18小時之特教相關知能研習時數。
(四) 每位「教師助理員」每學年至少應有9小時之特教相關知能研習時數。
四、 上列每項均為教育部評鑑地方政府特教業務重要指標,每年完成率均需達100%。
五、 請貴校加強辦理特教研習,並督促教師參加。
六、 本案承辦人:本縣特教資源中心許培英老師,電話04-7273173分機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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