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ar各位同仁夥伴: 彰化縣政府來函:提醒教育部特教研習時數規定,本校於104學年度有達到標準. 105學年度的部分再次提醒各位親愛的老師了解時數規定,如不克參加本校校內 特教研習,請撥空參加他校研習以補足時數.感謝妳/你的閱讀.
彰化縣政府 函 |
機關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張峻銘 電話:04-7531819 電子信箱:A630291@email.chcg.gov.tw |
受文者:彰化縣田中鎮新民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特字第1050329727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統計表(1個電子檔) |
主旨: | 檢送本縣104學年度各級學校教師及相關人員特教研習時數調查結果統計表,請依說明配合辦理,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15條規定辦理。 |
二、 | 有關104學年度未達標準學校,請於105學年度督促校內教師參加特殊教育研習。 |
三、 | 學校服務人員每學年特教相關研習知能研習時數如下: |
(一) | 每位「校長」每學年至少應有3小時之特教相關知能研習時數。 |
(二) | 每位「普通班教師」每學年至少應有3小時之特教相關知能研習時數。 |
(三) | 每位「特殊教育教師」每學年至少應有18小時之特教相關知能研習時數。 |
(四) | 每位「教師助理員」每學年至少應有9小時之特教相關知能研習時數。 |
四、 | 上列每項均為教育部評鑑地方政府特教業務重要指標,每年完成率均需達100%。 |
五、 | 請貴校加強辦理特教研習,並督促教師參加。 |
六、 | 本案承辦人:本縣特教資源中心許培英老師,電話04-7273173分機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