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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主任 - 人事 | 2016-11-09 | 點閱數: 158
一、依據縣府105年11月4日府教學字第1050378747號函(諒達)賡續辦理。
二、原函文說明三「本(105)學年度送審作品發表期間須為99年11月12日至105年11月11日止」乙節,更正為98年11月12日至105年11月11日止,以送件佐證資料所載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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