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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吳季穎 - 訓育組 | 2017-01-03 | 點閱數: 174

 主旨:函轉行政院修正公布之「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及第20條(如附件),並自106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12月20日臺教學(二)字第1050177858C號函、行政院105年12月15日院臺法字第1050048304B號函及內政部105年12月6日台內移字第1050964481號函及「人口販運防制法」第45條規定辦理。
二、檢送修正公布之「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及第20條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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