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受理107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
依據:緩召作業規定、召集規則、國防部91年1月3日台〈91戎戒〉字第0003號令副本。
一、「兵役法」第四十一條。
二、「兵役法施行法」第七章有關緩召條款。
三、「兵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法」第五章。
四、國防部頒「緩召作業規定」。
公告事項:
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
年滿23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組長,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未屆除役年齡〉者,其授課時數每週至少2節〈含〉以上,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校外兼課不予計算。擔任「特殊教師」若在校外任課 2節〈含〉以上者;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
校長四款逐召:現任國民中小學校長。
緩召處理時限:
一、公 告:民國106年3月7日至民國106年4月6日。
二、宣 傳:民國106年3月7日至民國106年4月30日。
三、受理申請:民國106年9月1日至民國106年10月31日。
應繳驗證件:
〈一〉 初次申請:教師證、畢業證書、聘書、退伍令、授課時數表、身分證等 影本證件。
〈二〉 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至民國106年者〉:聘書、前次核准處理名冊影本〈逕送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
受理單位:向現職任教學校辦理。
PS: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至民國106年者〉,應申請延長時效者,請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辦者將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