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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黃福興 - 輔導主任 | 2011-04-12 | 點閱數: 338

一、依據100.4.11府教學字第1000085994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復依行政院衛生署99年10月27日衛署醫字第0990080046號函略以:「學校輔導人員對學生之輔導行為,並不以取得心理師資格為必要。」,爰為避免教師涉有違反兼職規範之行為,公立學校教師(含輔導教師)具有諮商心理師證照者,不得辦理執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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