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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黃福興 - 教務主任 | 2017-11-17 | 點閱數: 266
一、本縣為鼓勵教師參與本土語言能力認證,提升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 針對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所屬公立高中以下學校現職校長、現職編制內 正式教師予以獎勵。 二、旨揭獎勵限通過106年本土語言(閩客)能力認證或105年原住民族語能力 認證者,獎勵原則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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