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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程艶卿 - 護理師 | 2017-12-18 | 點閱數: 334

 依據106年3月8日彰化縣食品衛生自治條例第二 十二條之二規定:

任何人不得進入教育機關 (構)內無償提供含糖飲品 及高風險含糖飲品予學生。 

國中以下校園販售的飲品及點心食品,一份供應量應在250大卡以下,對脂肪、糖類、鈉含量等也都有規範。 

現在只有7種液態飲品可以在校園內販售,包括100%果(蔬菜)汁、鮮乳、保久乳、豆漿、優酪乳、包裝飲用水、礦泉水,且都必須符合一定的規範。以優酪乳來說,添加糖類所提供的熱量,必須低於總熱量的30%。

詳細內容請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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