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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 | 2017-12-27 | 點閱數: 296
教育部修正發布「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四條之1第1項規定之解釋令,主係針對特殊原因,放寬教職員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且於107.6.30退休生效者,教育部業已於106.12.29函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依程序將在107.1.4刊登公報正式生效,各縣市(及主管機關)可據以受理學校教職員得申請明(107)年6月30日退休作業。本校原提107年2月1日退休教師修改退休日期為107年6月30日,援修正甄選簡章,修正後甄選簡章將重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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