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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黃福興 - 輔導主任 | 2011-04-15 | 點閱數: 279

一、依據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府教學字第1000086069號函辦理。
二、學校推動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時,應注意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7、18、19條條文規定(詳如附件):
(一)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4小時。
(二)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
(三)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
三、學校在進行宣導或教學活動時,務必審慎確認是否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性別平等教育議題之相關規範,避免歧視不同性別取向及性別特質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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