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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蕭旭佐 - 教務主任 | 2018-11-05 | 點閱數: 195

 

一、依據教育部107103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70114788號函辦理。

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以下簡稱十二年國教課綱),自108學年度起,依照不同教育階段(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起)逐年實施,以下要項請貴校配合辦理:

()有關十二年國教課綱及九年一貫課綱併行,學習節數及內容安排:

1、108學年度十二年國教課綱實施後,有關學生學習節數部分,其規劃應依照該年級學生應適用之課程綱要規範規劃,例如:108學年度國民小學階段,一年級學生之學習節數應依照十二年國教課綱規劃,其餘年級之學習節數仍應依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規劃;至有關課程內容部分,為確保學生學習,領域學習課程仍依前述原則,應依照該年級學生應適用之課程綱要規範規劃,至彈性學習課程則得由學校視學校特色、學生需求,全校統一實施十二年國教課綱所規範之彈性學習課程內容。

2、至有關十二年國教課綱中所列相關規劃及要點,例如: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協同教學、家長與民間參與、總綱中規範之「跨領域統整課程最多佔領域學習課程總節數五分之一,其學習節數得分開計入相關學習領域」之相關規範,除施行十二年國教課綱相關年級及其相關教師、校長應依十二年國教課綱相關規定辦理外,考量其辦理精神與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相符,本府鼓勵全校施行。

()有關校訂課程實施:

1、校訂課程係由學校自行規劃辦理全校性、全年級或班群學習活動,以形塑學校教育願景及強化學生適性發展,在國中小階段為「彈性學習課程」。

2、彈性學習課程依據十二年國教課綱規定,僅包含「統整性主題/專題/議題探究課程」、「社團活動及技藝課程」、「特殊需求領域課程」及「其他類課程」4類課程,與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中所規範之「彈性學習節數」定義不同,爰此請貴校彈性學習課程發展符合十二年國教課綱之規範,並尊重依據學生需求就前述4項類別課程進行規劃,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3、有關十二年國教課綱彈性學習課程之落實,教育部亦將納入108年度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一般性教育補助款考核項目進行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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